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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下载:诚信经营示范店申报表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山西珠宝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店”评选认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评定的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是指由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现场考察,省宝协网站和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认定并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的推荐评选是建立在市场评价基础上的,企业自我推荐为主体,以社会监督、社会评价、和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评定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后重新认定。
第五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原则上为“一店一牌”,范围包括从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销售经营的企业。
 
二、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评审认定工作,工作结束后,小组自行解散。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申报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并能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
    (二)该店在所在地区拥有良好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店面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四)所售商品均能明码标价,并能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内容规范的标价签,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五)员工达到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执业标准,销售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有系统的培训体系,积极参加省宝协组织的专业培训活动;
    (六)所售商品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证书应是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认证书;店内配备简单的珠宝首饰检测仪器;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七)能够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不参与利用价格战等扰乱市场的活动;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办法;能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没有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等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的投诉,能及时妥善解决;
    (八)有商品进销存管理核算体系;有完善的客户管理资料;有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九)店内配有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措施;
     (十)入会时间在3年以上可申请“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为诚信经营示范店3年以上可申请“诚信经营先进示范店”,评选为诚信经营示范店5以上且在本地区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可年申请“诚信经营优秀示范店”,评选为诚信经营示范店10年以上且在本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可申请“诚信经营放心示范店”。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申请表,准备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限报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秘书处,并对所申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秘书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名单并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组专家对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初审名单材料进行审议,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评审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议,确定评选名单,提交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商店颁发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证书及牌匾,并在社会媒体公布获得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商店名单。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的组织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名誉举办类似活动。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坚持“一牌一店”的原则,任何企业不得自行复制牌匾,如连锁店需增加牌匾,可向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申请,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宝协统一编号、制作、颁发。获得“诚信经营示范店”奖牌的企业应珍惜荣誉,不得转让牌匾和在其他企业店面悬挂。不得超期使用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违反者,省宝协视不同情况进行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撤销其“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可进行广告宣传,并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材料中使用。但有效期到期未能按时重新认证或重新认证复核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或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材料中使用。一经发现省宝协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后果由企业自负。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的优秀企业,我会将优先推荐参加申报中国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放心示范店”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不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商店,经查实后称号予以取消,并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纳入省宝协黑名单数据库,四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重新申获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商店是省宝协对获奖店面工作的认可和肯定,并不意味对其商店的商品有特需承诺。
第二十条  对已经获得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如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如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经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核实,将暂停或撤销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颁发的“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并向社会媒体公布。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长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