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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0-31 10:02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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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进一步认清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与面临的形势。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省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登记管理机关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执法力量空白等问题。从总体上看,我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型综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的关键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山西省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三是坚持放管并重。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四)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三、完善社会组织支持政策
  (五)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适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同时随着社会组织队伍壮大、服务能力提高而不断提升比例,并向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倾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社会组织等各类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指导。(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完善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策。提高中央资金利用效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积极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认定。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税收政策、票据管理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支持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在各级政协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安排适当的委员名额,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工商联、欧美同学会等群众团体和统战社团要广泛吸纳社会组织代表人士。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进入各类特约监督员队伍。(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统战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引导慈善组织发展。贯彻落实《慈善法》,做好慈善组织及其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备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牵头)  
   (十)促进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省民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十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走联合发展道路,支持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等,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省民政厅牵头)  
   (十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载体。(省民政厅牵头)  
  五、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十四)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听取相关意见,根据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省民政厅牵头,社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十五)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严格控制数量。活动地域跨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省民政厅牵头,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  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各有关部门)
  六、严格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十八)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省民政厅牵头)  
      (十九)加强对社会组织经济行为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并在媒体和相关平台上公示。发改、公安、人社、外事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外侨办、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山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全方位综合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省外侨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省民政厅牵头,省委宣传部配合)  
      (二十三)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主动退出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主动退出程序。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省民政厅牵头,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配合)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二十四)规范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和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省外侨办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二十五)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省民政厅牵头)  
     (二十六)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配合)  
    (二十七)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切实做到独立办会、自主办会、依法办会。贯彻落实《山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委组织部配合)  
  九、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二十八)落实社会组织工作党建工作责任。实行双重负责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好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脱钩不脱管”。原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因为脱钩而撒手不管,要做好准备后再交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二十九)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采取按单位、按行业或按区域等方式,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党外人士多的社会组织,要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党建工作承诺书》。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做到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员工信息、年度报告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党建不达标的,不得评为4A、5A级社会组织。(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团省委配合)  
    (三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社会组织中党外人士的政治引领和代表人士的队伍建设。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要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贴近职工群众需求、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配合)  
     (三十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下拨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各级留存党费可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三十二)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在所属社会组织较多、党员数量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设立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形成上下贯通、各负其责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加强人员和经费力量,确保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机构管、有人抓、有经费保障。建立山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市、县两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各有关部门)  
     (三十三)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参照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做法,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力量。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2名以上社会组织执法人员,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改进执法手段,注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全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省编办、省民政厅牵头)  
     (三十四)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出台后,要做好贯彻落实和政策衔接工作。(省民政厅牵头)  
     (三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牵头)  
     (三十六)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17-09-29 06:20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