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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29 08:29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活力,推动珠宝首饰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本会制定了《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
作的通知》(标委办工一[2015]66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相关规定,为促进我国珠宝行业标准化发展,逐步建立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互平衡、相互支撑的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宝协团体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为自愿性标准,所有会员均可参与。
第三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符合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鼓励采用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有利于资源合作利用,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英文名称缩写GAC大写英文字母构成,格式如下: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宝协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GAC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六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中宝协秘书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成立标准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查、批准等事项。
第八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工作,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程序
第九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一节 提案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均可向中宝协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并通过填写《中宝协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将提案申请上报中宝协。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可不定期进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中宝协在收到提案申请以后,由标准管理委员会对提案申请进行论证和审核,立项与否将给予正式批复,确认立项的,在中宝协网站(www.jewellery.org,cn)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进入起草程序。未通过审核的,如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在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召集聘选行业专家,组建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报经中宝协批准后,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调查和验证等标准起草工作。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初稿后,应将内容进行公开,面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消费、管理、研究等相关领域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宝协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标准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中宝协秘书处审核或进行函申。
第五节 审查
第十七条  中宝协负责团体标准送审稿的评议审查。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十八条  标准草案审查时,须有不少于参与审查人数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参与标准起草人员不能参与表决。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签字及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审查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经专家组复议,确定是否取消该项目标准。
第六节 发布与出版
第二十一条  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中宝协发放标准号,发布在中宝协官方网站上。
第二十二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发布后,送出版社正式出版,标准化工作小组应配合出版单位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制修订中宝协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宝协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存档。
第七节 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中宝协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  在中宝协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宝协反应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可依据中宝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开展解读、宣贯和培训。
第八节复审
第二十七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由中宝协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复审通常采用会审方式,会审应讨论确定被审查的团体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二)对于不需要修订的中宝协团体标准,应确认为继续有效,如果其需要再版或加印,应在其封面上注明“某某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代号不变;
(三)对于需要修订的中宝协团体标准,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等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中宝协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中宝协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果应同时在中宝协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三章  经费
第三十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标准发起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宝协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秘书处获得标准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