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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珠宝玉石首饰的市场规范建设,加强对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不断进行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是指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经过反复考评,加以认定并授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的推荐与评价工作是建立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企业自我推荐为主体,各省(市、自治区)珠宝业协会、商会和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的共同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四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推荐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宝协负责制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评价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第六条  在条件成熟的省(市、自治区)成立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的评价工作,并推动对“放心示范店”的宣传。该评审委员会是由有关珠宝玉石首饰社团组织、质检机构和专家等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第七条  中宝协行业发展部负责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宝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小组,对已经认定的“放心示范店”企业和正在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上报到中宝协。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宝协理事级别以上的会员单位,遵守协会章程,遵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
(二)申报企业年销售额所在地区为直辖市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会城市和发达城市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三线城市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级市、县级市的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企业所申报的“放心示范店”为一店一牌;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销售经营等;企业需具有珠宝专卖店、单店(包括:珠宝商场、珠宝城、珠宝交易中心)、店中店、专柜等销售模式;
(四)申报企业在所经营销售地区具有较大规模,较好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领当地的消费和时尚潮流,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五)申报企业应实施诚信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制、经营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措施、危机公关管理,包括完善的客户管理资料和商品进销存管理核算体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具有较高的消费者满意度,没有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的现象;
(六)具有符合珠宝首饰销售的优良卖场环境、统一规范的品牌形象和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有较好的形象;
(七)在当地媒体中有定期的宣传报道。没有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而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
(八)申报企业应确保商品货真价实,实行明码标价,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参与恶性价格竞争;
(九)申报企业所经营商品均有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认证,店内配备简单的珠宝首饰检测、鉴定仪器;
(十)员工须达到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执业标准,店面经理达到中级水平,销售人员达到初级水平。有较系统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
(十一)申报企业店内配备有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安全措施并有效运行;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
(一)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近三年内出现重大的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经历,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由中宝协行业发展部,或各省(市、自治区)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珠宝首饰质检机构,向申请企业寄发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中宝协行业发展部,或省(市、自治区)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将结果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上报中宝协。
第十四条  中宝协对评审结果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最终确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中宝协公布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名单,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重新认证须填写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重新认证表,其他程序与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宝协是进行评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工作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中宝协的名义举办类似或其他变相活动。
第十八条  中宝协与各省(市、自治区)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签定“放心示范店”活动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凡被评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的企业需向中宝协签署承诺书。
第 二十条  凡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在其宣传、推广活动中,可以使用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需标明在有效期内);未经中 宝协认定的企业或认定未通过的企业,不得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或类似方式进行本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 二十一条  凡获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企业,接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接受中宝协在行业内的自律监督检查。如在国家有关部 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因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宝协将视不同情况,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放心示范店”资格,或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 理等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放心示范店”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宝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2013年4月8日